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捏造并散布商业谣言是否构成犯罪?

1999-05-22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所在的食品厂是家新建企业,刚满两年。建厂之初,厂里就狠抓内部管理,视产品质量为生命,产品很快就打开了销路。可正当我厂产品销量直线上升时,忽然谣言四起,传说我厂生产由于被污染,生产的食品有毒吃不得,使得很多客户取消订单,销售量锐减,一个月的直接经挤损失就高达40万元。由于由此带来的危害仍在扩大,以致我厂经营陷入困境。后经调查得知,是本地的另一家食品厂为挤垮我厂而捏造并散布上述谣言的。请问,实施这种严重危害企业发展的商业诽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?我厂可否请求赔偿损失?

读者宫浩

宫浩同志:

良好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是一个经营者赖以立足的根本,如果遭受不法侵害,就会大大降低社会对该经营者的信任度,影响其商业关系,甚至还将招致产品的滞销,直接影响经济效益,为此,我国新刑法第221条将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这种严重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,即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,该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。

该罪的构成特征是:(1)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的行为。所谓“捏造”,是指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且对特定的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。“散布”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在一定范围内扩散、公开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。“损害”就是指用上述方法使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受到贬低、损毁、降低。(2)必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,否则不构成犯罪,所谓“重大损失”,主要是指由于厂商遭受商业诽谤,失去信誉,致使商品滞销,经营陷入困境,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。“其他严重情节”主要指多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手段特别恶劣等。(3)主观上出自直接故意,且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的目的,(4)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。犯此罪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单位犯本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个人犯此罪的规定处罚。

从来信看,另一家食品厂对贵厂的诽谤行为符合上述构成特征,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,贵厂可立即报案,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追究该食品厂刑事责任。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,贵厂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该食品厂赔偿贵厂经济损失。

安徽省司法学校

律师潘家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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